“明确对租赁车辆的定性,对于扶持和推动这一出行新业态的发展非常必要。”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驾驶员殷其龙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行业使用和发展看,租赁车辆不宜定性为“营运车”,应定义为“租赁新业态用车”类,按非营运车辆管理。
殷其龙代表从业近20年,见证了我国汽车租赁行业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汽车租赁行业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必不可少的一环”。
不过,汽车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中也遭遇到一些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矛盾是对汽车租赁车辆定性上存在不同认定:国家法律法规等均未将汽车租赁的租赁车辆划入“营运”类的道路运输范畴,而近年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的管理制度,却将租赁车辆等同于营运车性质管理。
殷其龙代表表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在使用强度、使用方式、安全责任和使用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前者以载客运营为目的,后者为资产租赁,因此不适合将租赁车辆纳入“营运车”管理。“将其定性为‘营运车’性质后,将导致租赁车辆大幅贬值,其中包括车况良好的租赁车辆,同时车辆保险费也会增加,导致企业运营成本显著上升,只能选择自行承担亏损或转嫁消费者,不利于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汽车租赁行业起步于1989年,当年北京市成立国内首家为亚运会服务的汽车租赁企业。截至目前,全国实际经营的汽车租赁企业达80多万家,从事租赁经营的车辆320余万辆,汽车租赁业务遍布全国各大小城市。国际租车业头部企业Enterprise、安飞士等分别投资国内汽车租赁公司及在国内成立合资公司,行业发展利用外资比例超过30%。
殷其龙代表认为,汽车租赁行业多年来已形成汽车主机厂、经销商、汽车金融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二手车公司共同合作的“五位一体”残值租赁模式,汽车租赁是核心环节,如果这个环节的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整个产业链将面临断裂的风险,不利于汽车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此外,从国际惯例看,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未将租赁车辆定性为‘营运’性质,也未对租赁车辆使用年限作出限制。”殷其龙代表表示,若我国按照营运性质管理租赁车辆,不利于和国际市场接轨,把租赁车辆纳入“新业态用车”管理可能更加切合实际,也有助于推动汽车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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