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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晚间,博通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于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博通股份控股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下称“交大城市学院”)于2022年6月份启动校园二期建设一标段的招标工作,8月29日完成EPC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工作,同日西安市经开区住建局在其官网披露了中标候选人公示,9月26日交大城市学院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约为4.7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3.99%。

  但博通股份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1月份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企业导师仝铁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没有及时披露或者违规披露,一是对资本市场生态会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可能使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投资误判,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王萍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启龙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博通股份及王萍、蔡启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于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来说,应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披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相关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方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明确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上市公司责任,让所有投资者基于公平透明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博通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和相关人员将按照要求积极整改,按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公司也将强化履行审议程序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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