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案例发布】怀化市靖州县有效处置涉舆情水环境污染事故案
高度重视快速反应
怀化市靖州县有效处置一起涉舆情水环境污染事故
2023年4月18日,湖南怀化市靖州县网信办收到来自“红网问政湖南”的涉环舆情:“靖州县渠阳镇高桥村河流段,有大量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生活粪水,直接排放到河里,导致整条河流臭气冲天,水质黑压压一片”。接到群众反映后,靖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县水利、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及当地乡镇等部门进行调查摸排,核实情况,快速处置舆情。经查,群众反映属实。
工作人员现场排查
经多次现场排查,最终锁定主要污染源为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有限公司)的化粪池。经查,该水泥有限公司的环保设施由靖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承包运行管理,在4月13日的运行管理中,由于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化粪池水泵短路损坏问题,导致化粪池废水外溢,并通过水泥有限公司雨水排放涵管排入外环境。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运营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也未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发生水污染事故并引发网络舆情。
现场勘察采样
对雨水外排口采取封堵措施
靖州分局当即对运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锁定相关证据,并督促企业立即对雨水外排口用砂石进行封堵,在化粪池内加装抽水泵,并将溢出污水重新抽入化粪池中,防止污水继续外排。
运营公司在负责水泥有限公司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过程中未有效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未启动相关应急方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运营公司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靖州分局于5月18日对运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靖罚字[2023]007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制定雨污分流整改方案,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6月15日,运营公司已对问题整改到位,并缴纳罚款。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举报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对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靖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强力调度。各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查找污染原因,切实回应群众诉求,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此案的成功查处,也进一步向社会明确: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单位,任何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同时,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主动发挥“同盟军”、“千里眼”、“顺风耳”作用,是营造生态环境保护“共管、共治、共赢”良好局面的重要一环。(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李江 湖南省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 储学军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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