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境外奖励与捐赠的法律问题”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学习会发言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主任,法学博士,法律硕士学位点负责人,副教授 谭柏平
1、《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开展活动”的概念内涵?
个人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授权范围内,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的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2、国外NGO给国内单纯捐赠与在国内“开展活动”的事实和法律区分。
境外非政府组织单纯给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捐赠,不附加特定的条件,不具体指定用途,包括不具体指定使用的时限、目的、领域、受益对象等,受赠人对于该款项的使用不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充分的自主使用权,那么,个人理解,这不构成国外NGO在国内“开展活动”。
如果境外非政府组织给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捐赠,附加了特定的使用条件,具体指定了用途,那么,则涉嫌在国内“开展活动”。区别点在于,此种捐赠达到的效果是否与国外NGO亲历亲为“开展活动”取得的效果类似或一致。
3、拒绝或退回境外捐赠的法律时限?
是否拒绝或退回境外捐赠,个人理解,这需要具体事例具体分析,全面研判此种捐赠是否有“假借”国内单位和个人之手达到目的的意图。如果有附加条件,且附加条件的内容涉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拒绝或退回,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具体时限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视情况而定,只要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不良后果,退回则可。
4、境外NGO的国内法概念?境外NGO与慈善组织、免税机构是否都属于境外NGO?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NGO)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免税机构,只要具有非营利、非政府的特征,应该视为境外NGO。
5、境内个人和组织如何规范相关工作?
依据《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律的规定,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协作。
6、诺贝尔奖金的法律定性问题?
个人理解,诺贝尔奖金应该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一笔资金(款项)。(根据研讨会议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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