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周谊
购买机动车商业险后,车辆所有人利用空闲时间从事货运网约车服务,且未向投保商业险公司告知其已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否拒赔商业险?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八都法庭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A财产保险公司损失43050元,被告B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该案中,被告陈某驾驶其名下车辆与案外人尹某驾驶的车辆于2023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案外人尹某因在原告A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故要求原告代为先行理赔车损45050元,并出具车辆索赔权转让书。2024年4月,原告A财产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及其车辆投保的B财产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损失4505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认为,其车辆在B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被告B财产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正从事“货拉拉”车辆营运,其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货物营运,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虽已注册“货拉拉”账号,且事故发生时陈某也正从事“货拉拉”营运,但陈某未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载货营运一事告知B财产保险公司。陈某与B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且B财产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故不用承担陈某因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导致的车辆损失商业险责任。A财产保险公司诉请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予以认可,并根据二被告的责任划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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