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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李国红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案进行宣判,决定对罪犯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三个月。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2000元奖励。此后,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幸某已向永新县法院缴纳罚金8800元。

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中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吉安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同时邀请吉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庭参与旁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遂对其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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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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