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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天健 通讯员 羊彬 

近年来,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助力守护上合示范区的绿水青山,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有关行政部门深度对接,在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散乱污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全面协作,为上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胶州市检察院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充分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作用,全程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签订《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全程引入第三方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补充意见,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执行、监督、处置”等环节,检察机关根据第三方的检测数据,构建“发现、整改、验收、移送、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执行”的联动法律监督机制。该《第三方机制》已运转4年,初步取得成效。

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问题,胶州市检察院勘察现场100余次,下达检察建议书60余份,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均得到全部整改。在胶州市检察院的强力保障下,上合新区各部门单位、镇街功能区凝心聚力、主动作为,全力实施污染防治攻坚,上合新区大气防治任务超额完成了任务目标。

为保障、改善上合新区各条河流的水质,胶州市检察院与胶州市河长制办公室签订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多个方面发现和解决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在办理大沽河污染案时,胶州市检察院协调三方行政机关对污染源进行治理,解决大沽河水污染的同时,也有效提升城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为破解跨界环境治理难题,切实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胶州市检察院主动与河长办公室建立了定期巡河制度,利用检察院系统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临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力做好水质超标溯源分析,源头解决跨界水污染防治问题,实现了跨界法律监督的突破,达到了治理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2024年,胶州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违规使用地下用水问题,胶州市检察院与水利局一道积极参与治理地下用水问题,护航大项目建设和地下水资源安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制度落地、助力环境质量改善,胶州市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协议,由检察机关的末端介入转变为源头介入,全力保障环境损坏赔偿案件查处、磋商、修复、诉讼等各阶段工作,建立了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机制。

对涉刑事的污染环境犯罪,胶州市检察院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不仅做到对污染环境责任人的追责,同时,也对环境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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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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