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方芳 李霞
明知是“笑气”,且未取得许可资质,仍多次向他人出售。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舒某某、蔡某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笑气”案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罚金。
“我自己吸过‘笑气’,知道它对人体有害。” 检察官对陈某某进行讯问时,他悔不当初。
2022年,刚出狱的陈某某无所事事,跟朋友来到杭州市某酒吧喝酒时接触到了“笑气”,经过一番体验和了解后,发现贩卖“笑气”利润可观,加上有人找上门来询问,他便瞅准了这一“生财之道”,通过朋友联系上杭州的卖家走上了买卖“笑气”的道路。每次进货,陈某某都是自驾前往杭州,与卖家当面交付,再返回象山贩卖,从中赚取差价。陈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发现蔡某、舒某某疑似帮助陈某某运送过“笑气”,经向蔡某、舒某某询问后,两人承认短暂帮助陈某某运送过“笑气”,也收过“笑气”款项。但陈某某对该二人的帮助行为矢口否认。
2024年3月,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对陈某某、蔡某、舒某某名下多个支付宝、微信账号的流水大量筛查、比对后发现,该三人名下使用的账户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均有来自不同的私人账号频繁打入“450元”与“900元”两个金额的数字,与陈某某对外贩卖“笑气”的标价金额相符,且蔡某、舒某某两人先后帮助陈某某收取的“笑气”金额合计达8万余元,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分别将蔡某、舒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笑气”,累计销售金额16万余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蔡某、舒某某分别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和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明知陈某某未取得“笑气”经营许可证,仍多次帮助他贩卖“笑气”,参与销售金额分别为10万余元和11万余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笑气”化学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被用作镇痛剂、食品添加剂、助燃剂使用,2015年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范畴,但危害不亚于毒品,长期吸食“笑气”会抑制人体对维生素的吸收代谢,轻则会出现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重则导致身体瘫痪甚至死亡。检察官表示,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切忌为了追求新奇刺激选择吸食“笑气”,不仅会对身体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而且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也是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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