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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实习生 扎西央吉

5月29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院近年来审理涉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介绍相关典型案例。据悉,当前此类案件反映出低龄幼儿更易受到交通事故损害、早晚出行高峰时段易发事故等特点。法官提示,家长需进一步加强行为示范和安全监管,未成年人的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也需进一步提高。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介绍,2019年至今,该院审结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求偿二审案件2874件,其中因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伤而求偿的二审案件20件。北京二中院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低龄幼儿在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时,自身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及躲避危险能力,更易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由于缺乏危险躲避和安全自救的能力,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程度往往重于成年人。

“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成年人存在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不强、驾驶过程中有危险行为、在未成年人经常活动的地段行车时警惕意识不足等情况。”王平说,部分家长也缺乏对子女必要的交通出行安全家庭教育,或者家长在日常生活中未能对子女遵守交通规则提供良好的行为示范。例如,家长在带领孩子尤其是低幼龄儿童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时,疏于对孩子的监管,放任孩子在道路上随意穿行跑闹、或者放任孩子长时间停留于司机视线盲区,还有部分家长载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存在逆行、抢灯、等灯时越过停止线等违法行为。

王平表示,未成年人出行安全,事关每一个家庭,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出行环境。在未成年人出行的集中时段及区域,需要学校、家长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道路疏导和安全引导,确保孩子们“开开心心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北京二中院建议,家长首先要做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交通参与者,并以适当方式引导、教会孩子安全出行。相关部门及时互通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开展联合整治,学校周边可设置“护学岗”,并积极发动基层组织、学生家长、周边群众等社会力量,加强校园周边规范停车、文明礼让志愿引导。此外,应将交通安全、事故防范等知识作为家庭、学校及社会教育的“必修课”,提高未成年人“知危险、会避险”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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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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