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
近五年来,港资占内地引进外资的60%以上,大量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在这个大背景下,两地跨境债权债务不断增加,对开展跨境破产协助提出了现实需求。
为加强两地跨境破产领域司法合作,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出台会商纪要和试点意见,并指定福建省厦门市等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厦门中院以此为契机,持续深入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在试点意见的基础上率先出台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指引,并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于近日正式受理审查全省首例跨境破产司法协作试点案件。
基本案情
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在厦门设立了三家全资子公司。该集团在香港已进入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了清盘人。
根据清盘人申请,香港高等法院签发《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厦门中院认可该集团的清盘程序和清盘人的委任,允许清盘人拥有并可行使香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在内地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权力。
清盘人据此请求厦门中院认可该集团的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其在内地履职。
该案系厦门市被指定为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城市后,厦门中院受理的全省首例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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