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颖 见习记者 胡建霞
“跟进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守护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同时也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郑雅方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再审裁判跟进监督,既落实了精准监督和能动履职的理念,又增强了检察监督的刚性,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图为最高检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悉,2021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明确了跟进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仍符合抗诉条件且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推动人民法院再审纠正错误裁判。
郑雅方表示,在跟进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恪守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制度框架内实现精准监督、有力监督、依法规范监督;又要强化调查核实,加强证据审查的亲历性,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确保准确性、时效性。
会上,最高检还发布了4件生效行政裁判监督典型案例,涉及工伤认定、起诉期限扣除、土地登记、烈士家属生活补助发放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重点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既有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监督下级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案件,又有基层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同级法院的案件。
在“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需要做到事实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再审裁判依旧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符合抗诉条件且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依据当时有效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参照适用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依职权启动跟进监督程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再审裁判跟进监督,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做到实现当事人救济,规范国家机关行权用权,围绕‘政之所向、民之所盼、法之所行’,让人民认同,让社会放心。”郑雅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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