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颖 见习记者 胡建霞
“外嫁女”起诉行政机关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法院以其户口迁出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并获采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5月28日,最高检发布4件生效行政裁判监督指导性案例,“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入选。
该案中,支某堂与李某英系山东省某市某村村民,二人生前育有三子一女,支某岱、支某柱、支某来和支某兰。支某兰1998年7月6日将户口从某村迁出。
案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登记在支某堂名下。支某堂去世后,支某柱以继承方式取得房屋及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并以此为由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供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房屋继承协议。该局向支某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支某兰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机关为支某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有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无权提起诉讼,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市中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
行政检察检察官在案涉房屋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房屋继承协议明确继承人有5人,但并未明确房屋由支某柱单独继承,虽然起诉时支某兰并非某村村民,但其系支某堂的合法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某区人民法院以支某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为由,认为其无权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于某村村委会加盖公章的房屋继承协议,向支某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1月1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对此,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某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判决。
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支某兰虽并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通过取得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以登记为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一审法院认定支某兰与案涉宅基地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于法有据。
检察机关认为,“外嫁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屋自然存续期间,可以占用宅基地并办理确权登记,成为宅基地的权利人。行政机关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外嫁女”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以“外嫁女”与被诉宅基地登记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有效保护诉权的同时,通过实体审理纠正错误登记行为,保障“外嫁女”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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