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近日,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益心为公”志愿平台上收到一条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在县内商超、农贸市场存在违规使用生鲜灯,给销售的猪肉“美颜”的情况。
接到举报线索后,公益诉讼办案组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商超等重点场所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违规使用生鲜灯改变食用农产品颜色的问题仍然存在。
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商户通过使用“生鲜灯”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美化食品的色泽和新鲜度,让食品瞬间变得光鲜亮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3年12月1日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其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本溪县检察院立刻对使用“生鲜灯”问题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行政执法部门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会上,针对“超市等场所经营者违规使用生鲜灯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检察机关是否应以检察建议助推行政监管”征询了听证员的意见。经讨论,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尽快整改“生鲜灯”问题。
本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违法使用“生鲜灯”进行处理并开展专项检查。目前,相关行政单位已对20多家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商户,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商家将用于食用农产品“美颜”的生鲜灯全部更换,还食用农产品“本色”。
此外,本溪县人民检察院还将继续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跟进监督,借助志愿者的智慧与力量,持续关注“生鲜灯”的使用情况,防止类似情况反弹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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