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江含慧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摄影公司店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公司店长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小罗在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担任店长,并签署了《保密协议书》,约定其在五年内不得在同一市场(福建省)开设摄影公司,以及不得进入同一市场其他摄影公司工作,并约定违约金为50万元。小罗离职后,在台江区自行成立了一家摄影工作室,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认为小罗的行为违反《保密协议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向台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罗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罗在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工作期间仅是门店店长,并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且该摄影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小罗知悉其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故认定小罗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进而认定双方就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法院对于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要求小罗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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