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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萧法

“姑娘,我们半路夫妻,在一起互相照顾、共同生活了6年,到头来竟连住的地方都要没有了。你说这可怎么是好?”

“阿婆您别急,和我说说是怎么回事?”这一幕出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瓜沥法庭,金晓璐法官在电话里耐心安抚着老者的激动情绪。

图为法官主动上门为施阿婆办理调解协议确认手续。

据施阿婆介绍,她今年已81岁高龄,十年前,她的再婚丈夫离世后,本打算一直居住在丈夫名下的老房子里,但继子女们称父亲生前没有得到施阿婆较好的照顾,没多久就将施阿婆赶出了老房子。前段时间,继子女们提出要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施阿婆听闻表示丈夫当年曾留下过自书遗嘱,载明施阿婆享有老房子的居住权,由此,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双方对老房子的继承权及居住权归属各持己见——一方面,施阿婆认为自己的居住权应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继子女们表示该居住权未经登记,如想取得房屋居住权,就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

案件受理后,金晓璐第一时间翻看案卷材料,并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双方,了解到施阿婆再婚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产中,且其丈夫生前确实留下自书遗嘱,明确将老房子归属继子女三人按份共有,施阿婆享有居住权。另查明,施阿婆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现暂居其与前夫所生儿子家中,但其儿子已过世,眼下居住的农村自建房随时可能拆迁。

“倘若施阿婆享有的老房子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她的晚年很可能面临老无所依的处境”,充分研判后,金晓璐认为案件具有一定调解可能性,当即决定联合调解员袁红香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施阿婆虽未进行居住权登记,但是这不等于她不享有这个权利。”考虑到继子女们各自生活条件较好,金晓璐循循善诱,多角度为他们厘清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责任,“让老人老有所居、老有所依,既属于诚信守法的法律义务,也是人之常情,更是咱们中国人的传统美德。”

就这样,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日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老房子过户给继子女们之后,施阿婆仍能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此房屋的居住权。

考虑到杭城连日来阴雨连绵,施阿婆年事已高且出行不便,金晓璐与调解员、助理及原告方代理人主动来到施奶奶现居住地,为其答疑解惑,办理了调解手续,后进行司法确认。

“辛苦你们大雨天跑这一趟,谢谢你们!签完这个字,我的晚年生活总算有着落了!”临行前,施阿婆握着金晓璐的手久久不放,一再对法官和调解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贴心的上门服务表示感谢。

法理和情理并不对立,它们互为表里,相辅相成。金晓璐认为,从法理上讲,案涉房屋确实归继子女三人所有;但从情理看,继子女们仍与施阿婆形成姻亲关系,应当认定老爷子留下的自书遗嘱有效并依法保障施阿婆享有的居住权。老人晚年居有定所,这对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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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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