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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方芳

为了弥补拖欠工资的愧疚,象山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程某与四名原职工虚增劳务报酬,企图让朋友在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偿。这种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来弥补内心愧疚虚增债务的行径,在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的监督下,最终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疑点重重的债权

2022年11月,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走进象山县检察院,他称自己是来举报的。

王某介绍,2018年7月,建设公司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承包方进场施工,至2020年1月底停工。后建设公司在与房地产公司、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是申请执行转破产。期间,王某还了解到法院已裁定确认或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四名原职工相关工资。

“盛某要求支付150余万元工资,这个肯定是假的!”王某告诉检察官,盛某与程某认识十来年了,平时帮助程某处理公司一些杂务,并没有在工地上班。房地产公司的其他人,瞿某某是盛某介绍来上班的工程质量管理员,曾在2018年底听程某说起还欠瞿某某十来万工资,到2020年5月不可能突然变成160余万元;范某某是公司的出纳,据说为程某提供过借款担保,工资肯定没有30余万元;赵某是盛某的妻子,公司里很多人都不认识她,却突然提出要30余万元工资,十分可疑。因为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优先支付,肯定会影响到建设公司的债权,王某便愤然来检察机关举报。

调查核实查真相

若王某的说法属实,检察官考虑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比较大。与此同时,象山县检察院收到了浙江省检察院移送的该房地产公司涉嫌虚假债权申报材料,综合两方面的情况分析研判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检察官一方面调取了审判、破产案卷,全面审查盛某等四人进入公司时间,查询涉案当事人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同时向破产管理人了解房地产公司移交账目,查看工资发放情况;另一方面,因盛某等三人已回老家,于是请求宁波市检察院帮助联系省外两地检察机关协同办案,后赴当地开展调查询问,经过连续两天辗转三地成功突破盛某等三人口供,厘清了疑点问题。

原来,程某于2013年12月成立房地产公司,2014年3月,范某某作为出纳入职,当月盛某和妻子赵某进入公司,盛某是程某的司机兼为其出谋划策,赵某在公司小食堂烧饭;2015年6月,瞿某某经盛某介绍进入公司,系建筑工程师。

盛某夫妻俩平时的工资分别为3000元左右,但程某曾口头承诺赚钱了便多分点钱给他们;同时为了留住瞿某某帮助管理工程,程某私下与他商定年薪35万元,远远高于行业一般收入;范某某2016年12月前工资为3000元,工作期间为程某担保借款,程某口头承诺会涨一些工资,后程某因故借款未还导致范某某车辆被抵债。2015年6月前所涉职工工资均已正常发放。

2020年1月,程某因涉罪被羁押,盛某等人便起诉要求支付工资。同年5月,盛某、赵某、瞿某某三人与房地产公司补签劳务合同,分别向象山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支付三人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工资款共计35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与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2020年12月,范某某以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20年10月工资共计33万余元,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至此,盛某等四人通过捏造年薪、增加工作时长等手段成功虚增劳务报酬。

多元监督促公正

经过全面审查,象山县检察院认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程某与四名原职工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定,扰乱了司法秩序且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9月,该院针对盛某等三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向象山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撤销相关错误裁定;象山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对盛某等三人的错误司法确认裁定。针对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提请宁波市检察院抗诉;同年10月,宁波市中级法院指令象山县法院再审,目前该案仍在再审审理中。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因诉讼效率高、案发风险小而备受不法分子青睐,从司法实践看,存在一定监督盲区,该系列案的成功办理是我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探索。”象山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对记者表示。破产领域是虚假诉讼新的高发领域,宁波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密切关注,不仅查处虚假劳动债权申报,也注重对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建设工程价款、财产抵质押、房屋租赁、以物抵债等的防范查处,还通过组建“启明星”企业法治宣讲团队,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濒临破产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护航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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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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