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金梁梁
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因债权人怀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致使调解方案难以促成。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和孚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企业间合同纠纷案中,善用案外人担保机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既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帮助陷入危机的债务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
近日,南浔法院受理一起湖州某木业公司诉南京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曾签订保温隔声地板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部分材料,原告为其加工板材。后因材料质量和加工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协商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由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但约定付款日期已过,木业公司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剩余款项未果,遂将其诉至南浔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 50余万元,并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将其银行账户内50余万元的资金进行了冻结。
该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人吕某得知款项被冻结后十分焦急,原来,该建筑材料公司近期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目前冻结的款项是公司刚从银行申请的贷款,准备用来保障工人工资。
承办法官知悉后随即联系原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沟通,原告称愿意宽限一段时间,但不信任被告的还款能力。在和孚人民法庭主持下,被告公司负责人吕某及工作人员陈某自愿提供债务履行担保。承办法官就案外人担保机制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减轻了原告顾虑,促成双方和解。三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法院工作人员随即赶赴南京某银行按第一期还款义务扣划25万元,其余资金予以解冻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至此案件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上述规定为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诉讼权益兑现,促进达成和解;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重视债务责任,积极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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