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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古雅妍 叶剑敏

舞蹈培训课结束后,孩子在教室内玩耍不慎摔伤,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石岩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该机构承担孩子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

9岁的小红是某舞蹈培训机构的学员。2022年11月,小红在舞蹈室内奔跑玩耍时,不慎踢到自己脚后跟,重心不稳摔倒。机构老师知悉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小红右尺桡骨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损伤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小红父母认为,小红是在教室内受的伤,机构应对小红的损害进行赔偿。该机构则表示,小红受伤发生在培训课程结束后,系自身原因导致的,且在事发后已及时救助,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小红将机构诉至宝安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舞蹈培训机构,应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在进入机构至学习结束离开期间,尽到足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确保参加学习的学员人身安全。舞蹈室场地本就比较光滑,学员身穿舞蹈袜跑动,很容易造成摔倒并致伤,而被告对于小红在课后休息期间奔跑玩耍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干扰或制止,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红在事发时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课期间因自身原因摔倒,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教育培训机构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外,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机构时,要注重考察教育场所的安全性,教育引导孩子遵守安全制度,避免受伤或因不当行为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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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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