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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晋研

近日,一起案件当事人家属将一面锦旗送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岳峰人民法庭法官李伯魁的手中,对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兼顾法理人情,妥善化解矛盾的工作作风,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据了解,原告郑某与其姐夫李某共同居住于晋安区新店镇某一出租屋内。2022年6月,李某在出租屋阳台上做早餐,在使用燃气灶打火时发生瓦斯爆炸,郑某被烧伤。案涉液化气瓶由某公司出售并配送,该公司送气工在知悉事故后立即到场取走了案涉液化气瓶。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花费约38万元的医疗费用,给家庭经济造成了极大负担。

郑某不但要养育一对子女,还要照顾年迈的父母,上有老、下有小的状况让他承受着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压力。2023年7月,郑某将某公司诉至晋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16040.67元。被告某公司辩称,涉案钢瓶的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任何缺陷,郑某提出的赔偿明细不合理。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首先关注受伤当事人的身心状况及家庭状况,认真倾听郑某的诉求和意见,同时,主动深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认真梳理案情、细心调查取证、仔细询问、核查案件当中的每一个细节。

在审查各方证据后,承办法官认为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瓶装液化气充装的经营单位,应就其提供的液化气瓶质量合格、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承担举证责任。但某公司送气工在知悉案涉事故后立即前往现场取走了案涉液化气瓶,其既未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涉液化气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将案涉液化气瓶返还给原告以供查清事故原因,导致本案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推定郑某受伤系该公司的液化气罐造成,该公司应对郑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晋安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郑某17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以后,原告送来锦旗,对法官在案件中秉公审理、耐心细致、依法判决表示感谢。

据介绍,晋安法院将继续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与温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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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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