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潘迎冬 李小英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宠物犬非接触式致人损害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狗主人愿意承担责任,自愿赔偿2万元。
2022年11月21日凌晨,林某在大田县建设镇街上骑车时,因陈某饲养的金毛狗突然向其奔来,林某在恐惧慌乱之下摔倒受伤。林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下肢开放性肌肉损伤,后因伤口感染严重,被诊断为左小腿外伤后伤口感染并住院治疗。陈某支付了医疗费,但对于误工费等损失,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林某将陈某诉至大田县法院,要求陈某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45998.12元。
据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狗没咬人是否应该担责。林某认为自己是正常驾驶电动车,被突然冲来的金毛狗吓到摔倒是无可争议的事实,陈某作为金毛狗的主人应当承担责任。陈某则认为金毛狗并未与林某发生接触或碰撞,林某因害怕摔倒其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告知陈某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直接接触所致的伤害,即使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之一。林某的损害与金毛狗致使其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作为金毛狗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确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法官耐心释法析理,陈某的疑虑逐渐解开,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赔偿金额20000元,并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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