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苏丽蓉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一起债务人去世后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兰某与雷某系夫妻关系,兰某生前曾以其与雷某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25万元,且雷某作为保证人为兰某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期间,兰某因病去世。兰某死亡后,并无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赠,且未立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存在顺序先后,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即雷某、其子女即兰子、兰女,其父母即兰父、兰母。
因银行贷款已逾期,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遂银行将兰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雷某、兰子、兰女、兰父、兰母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其在继承兰某实际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雷某自愿为兰某该项贷款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936000元。因本案银行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但未约定债权实现的顺序,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应先以兰某提供的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雷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兰某已死亡,但其所负的还款义务仍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兰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兰父、兰母及兰子明确表示放弃对兰某遗产的继承,故其对本案兰某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案涉债务应由雷某、兰女在继承兰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石狮法院判决银行有权在涉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限额内对兰某、雷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雷某对银行就抵押物实现债权后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雷某、兰女应在继承兰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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