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赖晓珍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了一起婚内签署忠诚协议的离婚案件。
据了解,男子黄某某与女子张某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黄某。婚后黄某某与异性董某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21年1月,黄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婚内协议,约定双方婚内必须忠诚,如一方有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儿子黄某由无过错方抚养,婚内财产归无过错方,并由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黄某某仍与董某某保持交往,且董某某于2022年产下一女。张某某诉至永安法院要求与黄某某离婚,并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某起诉要求与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系忠诚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的情形,张某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黄某某的过错,应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综合考虑孩子的学习生活现状、双方的收入水平及家庭财产来源情况,该院判决黄某随张某某生活,张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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