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黄永继 童宝平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家装定制的合同纠纷案。
据悉,林某因装修需要,与某新材料公司定制理想家居。2023年8月1日,双方签订《样板房定制合作协议》,林某成为某新材料公司的样板房的“合作商”,协议约定合作期间某新材料公司为林某提供上门量房、房屋设计、预算及其他服务并赠送相关产品及施工补贴、物流补贴等,林某应在合作区域内推广某新材料公司的相关定制产品,介绍客户在该公司定制产品的一切利润归林某享有。
合同还约定,如林某仅为消费者,不是样板合作商,则不享有上述约定的赠送产品及相关补贴。
在双方合作期间,林某按时足额支付定制款,某新材料公司亦将样板材料送至林某处,其中关于样板材料的运输费用,双方约定由林某先行垫付,某新材料公司给予物流补贴、施工补贴合计3500元。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某新材料公司又存在其他增项,施工工时标准也有所不同,即使在林某去过现场,也不能预见实际价款会超过双方的约定。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故林某诉至洛江区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新材料公司提出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书,其已经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完所有合同义务,且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补充约定“至此甲乙双方钱货两清,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林某则认为该补充协议显失公平。
洛江区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认为,鉴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但某新材料公司未告知实际安装会明显远远超出双方的约定,有失公平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某新材料公司按7000元一次性林某因此垫付的运费和支付的安装工时费并当场履行,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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