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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徐某某是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在取保候审阶段,因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身在异地,企业经营离不开他,多次传唤不到案。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运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从社会属性、人格属性、案情属性、悔罪表现、保障措施五个方面综合量化评估,考虑到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情形,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为“中风险”,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某某向检察官反映了因本人被羁押企业经营面临困境的担忧。检察官向徐某某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阐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督促徐某某尽快全额退赃,争取从宽处理。经过释法说理,徐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发生转变,退回全部赃款,被害人对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官综合考虑其积极返赃、能够足额缴纳保证金、愿意适用非羁押码保证到案、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变化,依法对徐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开展二次量化评估,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为“低风险”,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在对企业的回访中,被判处缓刑的徐某某已全身心投入经营管理,企业恢复生机。徐某某感叹“不懂法、心存侥幸都会犯错误,在我被羁押这段时间企业经营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我以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据介绍,辽中区检察院作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将“检察护企”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有机结合,精准量化评估社会危险性,审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准确把握逮捕条件,逐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全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依规、用心用情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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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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