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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闫爱萍 梁艳芳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宗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债权人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法院以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放弃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驳回债权人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2018年,刁某向谢某借款100万元。2020年,刁某因故离世,未留遗嘱,法定继承人有其母亲段某、女儿游某。谢某遂起诉要求段某、游某偿还刁某债务,段某在该诉讼中即声明放弃对刁某遗产的继承,游某则以身在外地不了解遗产情况等为由未作明确表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游某在继承刁某遗产范围内向谢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后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游某却在执行阶段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并将其已收取的刁某遗留房产租金3万元交至法院。无奈,谢某作为债权人,以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为由,向法院申请指定债务人刁某遗产所在地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继承人游某在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之前,已收取刁某所遗留房产的租金,即游某已经在处理遗产并接受继承,故其放弃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以不符合“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条件为由,判令驳回债权人谢某关于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申请。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体现了尊重继承人意思自治、保障继承人正当权益的理念,也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将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放弃继承遗产,二是免除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承担,该放弃行为系继承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若继承人在处理遗产后再放弃继承,则于法无据。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继承人逃避债务,遗产处理后才提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而不能借遗产管理人制度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 

本案通过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节点在遗产处理后,认定放弃行为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从而明晰了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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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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