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张某(女,化名)与王某(男,化名)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怀有身孕,未等孩子出生,双方发生争执再无往来,后张某生下孩子并起名乐乐(化名),并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抚养至今,随着乐乐逐渐长大,开销也日益增长,张某与乐乐的生活举步维艰。
然而,王某自孩子出生之日起不闻不问,也从未支付抚养费。张某一人无力抚养孩子,以乐乐名义将王某诉至双辽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基于此案关系到“血亲之情”,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避免“一判了之”后可能导致孩子再次受到情感伤害,双辽市法院立案庭在受理起诉后高度重视。考虑到乐乐才刚满三周岁,且原告张某经常在外地打工,乐乐只能由姥姥照料等情形,法院迅速启动速裁程序,通过电话传唤方式要求王某立即到庭应诉,办案法官对王某与乐乐的身份关系进行核实确认后,询问了王某不给付抚养费的原因。
“我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固定住处,现在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我不用承担抚养费。”
承办法官对王某一直未付抚养费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随后,紧紧抓住父子感情这个主脉络,劝说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亲情维系考虑,切实承担起父亲的责任。
经过一番开导后,王某对自己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表示懊悔,当即同意暂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待有稳定收入后,再增加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前所欠抚养费用。
最后法官还向原、被告释明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王某是乐乐的监护人,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孩子监护人也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探视”,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本案顺利调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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