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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黄凤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2023年3月,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尚欠李某借款57.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因陈某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2024年年初,李某无意间发现陈某的配偶林某和子女陈小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对该房产享有25%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陈某享有合法债权,执行中因陈某无可执行财产及案涉房产尚未析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产未登记在陈某名下,但该房产系在陈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的,且陈小某在购买该房产时年龄尚不足20周岁,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产的贷款均是由其支付的。结合《不动产权证书》中关于林某占50%份额的记载,可以认定案涉房产50%的份额为陈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陈某和林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对案涉财产的权属有作特别的约定或其他法定享有不同份额的情形,故二人对案涉房产各自享有25%的份额。

据介绍,本案中,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配偶子女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以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状态依法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债务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份额,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方式,也为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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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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