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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王琳 杨玲娥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涉及公积金和理财产品分割的离婚案件,现该案已生效。

黄先生和许女士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两地分居,2024年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黄先生要求分割许女士的理财产品,许女士则请求分割黄先生的公积金款项。

经查,黄先生、许女士双方的各自的公积金账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产生公积金分别为20万元、12万元。同时,许女士在某银行的理财账户共计32万元,其中15万元为婚前账户原有的理财本金,婚前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有0.12万元,2020年许女士又存入13万元,这13万元经查明为许女士婚前出借、婚后收回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和许女士确认婚后产生的公积金为16万元、10万元,即共计26万元,均分到个人,即每人应分得13万元,故黄先生应支付许女士公积金差额3万元。

法院认为,许女士在婚后运作过婚前财产本金,其婚后通过理财取得的分红属于投资增值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经查明,许女士的理财账户所有理财总价为32万元,其婚前账户扣除理财产品15万元及理财账户在婚前产生的收益0.12万元。同时,许女士婚后投入理财账户的款项包括了婚前出借给案外人、婚后案外人偿还的13万元,该笔款项亦属于许女士的婚前财产。法院据此认定,许女士的理财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为现有金额扣去婚前本金、婚前本金产生收益、婚前债权,即3.88万元,所得的一半即1.94万元为许女士需要支付黄先生的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许女士应支付黄先生理财折价款1.94万元,黄先生应支付许女士公积金差额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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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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