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支丁丁
日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案件。
据了解,蔡先生和何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何女士怀孕后,双方按照本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何女士离开住所并生育一子小兵。
因为有了孩子,双方和好后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期间蔡先生、何女士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何女士以无法继续和蔡先生共同生活为由将蔡先生作为被告向石狮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
经法院审理,本案非婚生子小兵(化名)不满三周岁,属于幼儿,且长期跟随何女士共同生活,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如果骤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蔡先生虽不同意小兵由何女士抚养且提出何女士经济能力并不足以支付小兵的抚养费用的辩解,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小兵继续由何女士抚养存在明显不利等的情况,故对此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此外,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应当根据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对抚养费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故该院酌定蔡先生每月支付小兵抚养费的金额为1500元,直至小兵年满18周岁止。对何女士的相应主张,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判决非婚生子小兵由何女士抚养,蔡先生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计算支付小兵抚养费至小兵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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