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实习生 张笑盈
3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院近年来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北京二中院对相关案件梳理后发现,部分私募基金账户管理不规范,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账户进行日常开销、借贷,进而在诉讼中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法官表示,为有效降低基金财产被执行的法律风险,各相关方应共同发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基金管理人应进一步完善自身财产与基金财产的独立机制,对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增强基金财产的备案公示。
据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董建中介绍,2020年至2023年该院受理的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所涉基金均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均为被执行人。
“契约型私募基金基于基金合同成立,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持有。”董建中称,当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运转异常、基金产品逾期未清算、基金管理人自身债务逾期未清偿等原因成为被执行人时,常导致其名下的基金财产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由此引发相关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
诉讼中,私募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账户往往难以区分,部分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不规范,导致账户实际用途不明显;部分托管账户缺少托管协议,或者仅有基金托管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违反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
对此,北京二中院建议,为有效降低基金财产被执行的法律风险,基金投资人在投资前,要警惕虚假宣传,增强风险意识,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平台,查询基金备案、管理人资质以及管理人是否涉及诉讼等情况,规避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投资人在发现基金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既可以依据基金投资合同的约定,督促基金管理人代表所有投资人对全部基金财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也可以单独就其投资所占全部基金财产的份额部分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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