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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吴嘉琪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商平台涉及虚假宣传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据悉,小武以2658.9元的价格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VR一体机游戏机,店铺还随单赠送了“300天打卡享全部购机款权益包”,该权益包具体规则为激活设备365天内累计打卡300天,每日有效运动时长超过30分钟,即可返购机款。小武购入游戏机后,该电商公司以销售方名义开具了案涉商品的增值税电子发票。

一年后,小武告知店铺客服打卡任务已完成,申请按约返款,并在客服的指导下提交了审核信息。但在小武的多次催促下,商家仍未按约返款,小武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增值税发票显示的销售方为某电商公司,由此可认定小武购买案涉商品的相对方系某电商公司,双方之间成立的买卖关系明确、合法。某电商公司在案涉商品介绍网页明确承诺,累计运动打卡300天返全款。然而小武累计打卡300天并申请返款后,某电商公司始终未按约返款,应认定某电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某电商公司应向小武返款2658.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7976.7元。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某电商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发布虚假消息,承诺累计运动打卡300天返全款却未按约履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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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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