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喝完奶茶就称“肚子疼”,频频向奶茶店“索赔”,月余“获赔”上万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
据介绍,杜某在2023年5月至7月期间,通过外卖平台,持续向同一品牌下的多家奶茶店分别下单9次。每次订单完成后,杜某称“喝奶茶后肚子疼痛,要‘去门店闹’或‘去食监局投诉’”等方式,向奶茶店索要相关经济赔偿。
多家奶茶店因害怕杜某的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均同意赔偿。一个多月内,杜某通过“索赔”非法获利共计1.5万元。2023年7月,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编造事实,多次要挟奶茶店索要赔款,奶茶店实际上未信以为真,仅是基于害怕其行为影响公司声誉而交付财物,杜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考虑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单位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滥用这一权利,如果消费者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甚至以恐吓、威胁等的方法,向商家索赔,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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