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玉川
“您好,我们是尤溪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现在有个涉及贵院辖区企业的案件烦请协助执行。”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河南省与当地法院共同对一家涉案企业进行“活查封”。
据悉,尤溪县A企业与河南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A企业负责为B公司的生产提供原料,后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支付货款,A企业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尤溪县法院。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B公司确认尚欠A企业货款118万余元,自愿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后每月偿还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但在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B企业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也没有可冻结划扣的资金,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公司很可能还处于经营的状态,存在一定的偿还能力,且有不少厂房和机器设备。
执行干警认真分析后,决定与申请执行人一同到河南实地勘察,寻找案件突破口。同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发出异地协助执行请求,并提前一日奔赴太康县执行指挥中心,与太康县法院执行局商讨执行工作,准备应急预案。
到达被执行人公司后,尤溪县法院干警发现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目前仅有一半的产线在生产,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尤溪县法院决定对查封机器设备采取“活查封”方式,机械设备仍由被执行人公司使用、保管,但不允许处分,并现场告知被查封财产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林某对法院执行举措表示认可,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完成对查封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登记确认,并表示会尽快和申请人沟通,尽早就债务偿还提出方案。
据介绍,尤溪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法院执行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厚植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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