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李孝兴 陈宇捷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就合同解除和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据悉,2017年11月,甲公司与陈某某就某小区内的幼儿园租赁项目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其坐落于某小区内的房产出租给陈某某用以经营幼儿园。该幼儿园的建设工程由甲公司一并负责,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陈某某使用。陈某某应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租赁保证金99万元,若甲公司未按约交付达半年,陈某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双倍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赔偿金。
陈某某按约支付了租赁保证金,但甲公司迟迟未能向陈某某交付该房产。陈某某多次请求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罗源县法院,要求解除上述租赁协议,并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据调查,案涉小区应是由另一家公司开发和销售的,翻阅卷宗时,承办法官带着疑惑拨通了甲公司负责人的电话。
“本来这个小区已转给另外一家公司开发,但这几年那家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整个小区也差点沦为‘烂尾楼’,最后我们公司又接手了这个项目。我们也想尽快交付,但为了兑现交房承诺,只能把幼儿园的建设搁后了。”甲公司负责人说明了迟迟未交付幼儿园的原因。 了解前因后果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以心换心,换位思考”的调解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打开心扉,畅所欲言,找到矛盾症结所在。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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