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冯某某哽咽道。日前,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针对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该案是今年以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实施盗窃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2023年7月5日上午,冯某某和王某开车来到瓦房店市冯某某的家中,冯某某因认为自己在与王某恋爱过程中花费4500元属于吃亏,便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王某银行卡内的2700余元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
王某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冯某某被抓获。侦查阶段,冯某某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了2700余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今年1月17日,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因冯某某尚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1月30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案双查 形成行刑无缝衔接
对冯某某不起诉后,这个案件看似了结了,却仍留有一个疑问:冯某某的盗窃行为是不是不用受到任何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刑事案件结案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件材料移送行政检察办案组。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2月28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对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为什么要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呢?承办检察官刘治军举例说:“比如同样是偷手机,一个人偷的手机价值比较低,虽不构成犯罪,但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而另一个人偷的手机价值比较高,涉嫌盗窃罪,但因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如果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平。”
“被不起诉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燕表示,“以前我们更侧重于关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对‘反向衔接’则重视不足。”为此,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聚焦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存在的盲区,从去年7月起,决定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办案组牵头负责,填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对违法行为惩处的空白。
内外兼修 构建协同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做好检察机关的分内之事,按照上级检察院有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部署,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开展专项调研,对2023年以来办理的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分析,与主要行政机关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不畅通问题。今年3月,制定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暂行规定》,建立起行政检察办案组与刑事检察部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结果反馈等机制,实现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切实提高行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然而,法律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统筹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重点不是“监督纠正”,关键在于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
针对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行政检察办案组在提出检察意见后,要做好对案件的跟踪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为进一步凝聚执法司法合力,推动个案监督、类案整改、源头治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与瓦房店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建立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追责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就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移送标准、审查内容、处理期限以及建立案情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快推进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走深走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是新时代行政检察促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路径,是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必须“回答”,也必须“答好”的时代命题。下一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将更加重视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拓展行刑衔接应用领域,推动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1+1>2”的聚合效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瓦房店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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