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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王雪宁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马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办婚宴需要烟酒电话联系了麦积区某烟酒便利店老板温某某,后马某某在仅支付了烟酒定金1000元的情况下分别于11月28日、11月29日、12月1日三次到该店内拿走15箱“五粮春”白酒、9条“吉祥兰州”香烟、4件雪碧、6箱“山楂树下”牌饮料。之后,马某某又虚构朋友婚宴没办成的理由联系了秦州区一商铺老板杨某某,将从温某某处骗来的12箱“五粮春”白酒、9条“吉祥兰州”香烟、4件雪碧卖给杨某某,获利1208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践中,甘肃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即可认定为构成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可能构成诈骗罪。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商铺经营者,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商品交易最好当面结清,尤其是大额交易,更要小心谨慎,切勿上当受骗,造成损失。同时,在日常经营中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销赃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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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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