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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聂秀锋 蔡莉

近日,海南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小婷(化名)与被告赵轩(化名)因演唱会门票买卖产生纠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出售的门票为假票,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票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71元。

据悉,2023年4月29日,小婷与赵轩通过支付宝平台,以电子形式签订了一份《物品买卖合同》,约定小婷购买两张周杰伦2023年6月30日在海口的演唱会门票,每张门票价格为2700元,合计5400元。小婷当日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全额款项支付给了赵轩。

演唱会当天,当小婷与母亲手捧那两张门票,来到检票口检票时,被检票员告知这两张是假票,无法入场。

为了观看演唱会,小婷母亲6月26日从哈尔滨坐飞机到海口,小婷支付了单程机票1321元以及母亲在海口的住宿费用。小婷于2023年8月29日将赵轩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轩对出售假票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票也是从案外人处购买的,且并未从案外人处获得退款。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因被告出售给原告的门票系假票,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票款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查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母亲从哈尔滨飞来的单程机票1321元,因观看演唱会是原告母亲此行的重要目的,如非该原因,其母未必成行,此项花销确系因假票带来的损失,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承担其母亲在海口住宿7天所产生的2350元住宿费,法院仅支持演唱会当日的住宿费350元,对其余天数不予支持。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赵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婷退还购票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7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赵轩于2024年1月主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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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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