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靳皓 蒋娜
3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盘江物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党总支书记、执行董事李学恒受贿、行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洗钱一案。
庭审现场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学恒利用担任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副经理、贵阳物资供应公司科长、盘江煤电(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主任、贵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盘江煤电(集团)地产事业部总经理、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贵阳盘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公司经营、项目承建转让、工程款拨付、物资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3717.7212万元。
期间,李学恒为谋取职务调整、提拔送予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2069万元;收受他人贿赂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资产损失人民币27178.75万元;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转移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洗钱罪追究李学恒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学恒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学恒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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