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艳 见习记者 吴良艺 通讯员 韦海峰 苏嘉
作为桂西北重要生态屏障,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内拥有包括众多野生鸟类在内的丰富的自然资源,目前记录到鸟类18目64科361种,不乏白颈长尾雉、海南虎斑鳽、褐翅鸦鹃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
近年来,河池市两级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鸟类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生态秀美新河池”和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发挥审判职能 织密鸟类保护“安全网”
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颜某发现其嫂子家的鸡被老鹰咬死了,随后,颜某诱捕抓住老鹰并拍摄视频发至网上。猎捕老鹰事件被举报后被查处并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其猎捕的老鹰为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鉴定为2.5万元。颜某也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环江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万元。
为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保护珍稀鸟类,守护河池绿水青山,河池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保护野生鸟类在内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积极构建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我们始终坚持‘抓预防、严打击、重保护’的环资审判理念,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鸟类等违法行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韦绍航介绍。近5年来,河池法院审结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1069件,其中涉鸟类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6件,对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保护了画眉、猫头鹰、鹩哥等一批珍贵野生鸟类。按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河池市法院还在“谁破坏谁修复”、向公众承诺道歉等方面下功夫,以达到惩罚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目的。
罗城人民法院创新工作举措,在审理一起非法出售画眉鸟案件中,向被告人发出河池市首份“护鸟令”,要求被告人作出保护鸟类资源的承诺,禁止从事一切危害鸟类资源的行为,积极参与爱鸟护鸟的法治宣传活动,积极检举揭发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捕鸟人、害鸟人”转变为“护鸟人”。
创新协作机制 构建跨省共治大格局
河池两级法院创新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机制,助推构建司法执法联动及鸟类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跨省、区域联动工作格局。
“现在,正式签约!”3月12日,环江法院与罗城法院、融水法院签署了《关于建立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这是该院继与贵州省荔波人民法院签署框架协议、建立广西木论——贵州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共同构筑两省两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司法屏障的又一尝试。
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河池两级法院近年来在环境保护上作出了不少有益探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检察、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协调联动,制定出台《河池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试行)》,形成环境保护强大合力;与贵州省黔南州中院签订《红水河+樟江·龙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探索以流域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跨行政区域一体化保护模式。天峨法院与该县公安局、三堡乡政府签订《天峨县域中华秋沙鸭保护合作协议书》,通过建立共同研判、打击犯罪、联合行动等机制措施,共同保护好鸟类栖息地。
注重源头预防 提升爱鸟护鸟意识
“劝君莫打山中鸟咧,儿在巢中盼母归……”2022年10月,一场“云上”的山歌直播在环江木伦举行,结合河池特色山歌,环境保护法治宣传也更加接“地气”,当天获2.2万人点击观看,点赞数超3万。
利用“爱鸟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时间节点,河池法院组织干警到乡镇、村屯开展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宣传活动,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类似宣传活动的开展,不仅丰富了群众的娱乐生活,提升公众参与效果,还提高了群众爱鸟护鸟意识,形成自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氛围。
“强化法治宣传非常重要,在审判实践中,因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而犯罪,因‘习以为常’而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据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黄志凡介绍,近年来,在审理的鸟类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中,不乏被告人因缺乏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知识而引发的犯罪,这些案件很多都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
河池市两级法院积极推动司法服务下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通过巡回审判、案例宣传,向村民普及滥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知识,夯实环江资源治理根基。此外,河池市两级法院还主动延伸生态司法保护职能,针对涉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支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前端治理、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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