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见习记者 许瑶蕾
准噶尔盆地西南缘的古丝路上矗立着一座以啤酒闻名全国的城市——新疆乌苏,产自该地的乌苏啤酒家喻户晓。但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知名商标被“搭便车”“李逵李鬼傻傻分不清楚”等现象频出,例如“鸟苏”啤酒。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多个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鸟苏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的“鸟苏NIAOSU”商标,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主要识别的文字组成、字体字形、排版设计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且存于同一种类商品上,极易导致混淆或误认。“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在个别的细节元素上有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产品的主要包装底色,商标的使用方式、商品通用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的排列组合顺序基本相同,构成高度近似。
法院认为,新疆乌苏公司的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亦具有较高的市场识别性,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鸟苏啤酒公司作为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鸟苏啤酒公司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京中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月18日,新春上班的第一天,乌苏啤酒公司法务经理跨越3850公里直线距离,专程从乌苏赶赴南京赠送锦旗,还将乌苏啤酒公司总经理亲笔签名的感谢信送到了办案法官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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