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李楠楠
李某诉称其承包盐碱地及鱼池一块,用于渔业开发,承包期为20年,其间,其对该承包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改造成100余亩的6个鱼塘,并投入10多万元的各类鱼苗。后因采油厂在此打油井,在井喷、漏油、作业、原油运输等过程中致使其鱼塘受到石油严重污染。大雨将油井周围洒落地面的原油冲到鱼塘里致鱼塘受到严重污染,造成严重损失。李某向山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采油厂赔偿李某鱼塘污染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
采油厂辩称,李某所诉与事实不符,采油厂不存在污染行为,其与李某鱼塘的损害结果无关。理由为李某侵犯了采油厂的土地使用权。采油厂并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污染行为。李某诉称其鱼塘多年受到石油污染,致其没有任何收获,但李某未采取措施,与事实不符。采油厂依法进行原油开采活动,没有出现井喷现象,即使出现井喷也没有造成污染,与李某鱼塘的损害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了9名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成员也组织双方当事人一同查看了现场情况,并对案件开展了现场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在不增加诉讼成本的基础上达成和解,采油厂现场过付给李某赔偿款,最终李某自愿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通过在环保案件中探寻弥合双方分歧的最佳处理路径,避免损失的扩大化,让双方冰释前嫌,以一案化解多个治安、信访、侵权案件,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化解纠纷,才能从司法层面助力民生经济与生态发展的良性互动,展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和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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