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贝剑波
2023年7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镇海区人社局”)下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心窗口接到投诉,称某企业在宁波市镇海区的工程项目拖欠工资。2023年8月21日,镇海区人社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向企业直接送达了《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镇人社监询通字〔2023〕第76号),要求企业在2023年8月22日16时前至人社局处报送项目全体人员工资支付明细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相关资料。经镇海区人社局电话催促后,企业于2023年8月23日提供了上述材料,但已经逾期一日。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企业逾期一日提交相关证据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据此,镇海区人社局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企业不服,向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镇海区人民政府复议局接到复议申请后对本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审查。首先,企业未在镇海区人社局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违法事实清楚,本案的合法性没有问题。其次,企业仅逾期一日被罚款一万元是否合理。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案中,企业仅逾期一日提交证据罚款一万元确实过高,给企业后续经营带来了困难。经过和镇海区人社局的沟通协调,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在优化服务营商环境和扶持企业的大背景下,职能部门执法应“刚柔相济”,在合法性的大前提下注重合理性。“宽猛相济,情理兼顾,让执法既有“冷面孔”也有“热心肠”。本案中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仅从常理判断一万元的罚款属实过高。执法部门要个案分析,避免一刀切,秉承高效”和“严格”让法治落地有声,社会安定和谐;注重“温情”和“体恤”会消融隔阂,提升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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