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李红丽 刘丽梅
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从江县人民法院办理的首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的案件。
据了解,2022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偷开石某文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因碰撞石某安停放在道路边缘的摩托车遂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先后碰撞了行人石某儒、石某困和石某狗,并又碰撞了前方石某艳驾驶的摩托车,随后撞向道路右侧护栏,致使所驾车辆无法行驶,被告人杨某某遂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72mg/100ml;被害人石某狗重伤二级、石某困轻伤一级、石某艳轻微伤、石某安和石某儒轻微受伤及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从江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的发生,再次警示我们:酒后驾车导致的严重危害和面临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无法承受其重。从危险驾驶到危害公共安全仅一念之差、一步之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成为每一位公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对酒后驾车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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