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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张雁蓉 路余

为了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赔偿款,一名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原告伪造误工的证据材料,企图骗取“误工费”。近期,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当事人及配合出具虚假工作证明的企业负责人予以训诫,并对该当事人及该企业处以罚款。同时,法院向当地商会发出司法建议,引导企业杜绝弄虚作假,自觉规范作证。

误工索赔见端倪

徐某(化名)因遭遇交通事故向慈溪法院范市法庭起诉,要求肇事方和其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房赤敏发现徐某提交的某公司返聘协议、误工证明和工资单系伪造。

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但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徐某和某公司虚构误工事实,提供伪造证据材料,妨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法院对徐某及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训诫,并对徐某及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

司法建议抓前端

法庭经过研判,认为这类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情况可能不是个例。在总结案情后,房法官先后走访了辖区龙山、掌起两镇商会,向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讲述了上述案件,双方就诉讼秩序维护、企业行为规范、员工法治意识提升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可能有些企业负责人或者是相关岗位的员工认为,帮忙出具一份证明只是‘举手之劳’。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座谈中,房法官进行了普法宣讲,“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实事求是。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证明、误工证明、工资清单等,是法院认定当事人误工损失主张能否得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出具虚假证明,既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也严重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为从源头遏制此类现象,进一步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范市法庭向两地商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引导企业规范作证行为,在提供证据、出具证明材料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收到司法建议后,两地商会高度重视,立即将司法建议转发给会员企业,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将加强对本地企业的普法宣传和引导。“这起案件的处理给我们企业敲了警钟,法院的这个建议非常务实,也非常及时,在今后的工作中,商会将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引导,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办事。” 掌起商会会长吴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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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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