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杨丹
案情简介
凌晨2时30分许,女子王某回家时在马路边等车,男子何某驾车经过并无故对王某进行辱骂,双方发生口角。随后王某步行离开现场,何某驾车追赶王某并对其进行拉扯、殴打,导致王某受伤。王某向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桥南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决定对何某以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王某认为其健康权受到侵害,与何某协商未果,起诉至天水市麦积区法院,请求何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何某无故辱骂王某,挑起事端,双方发生口角,在王某离开后何某又驾车追赶王某,进而对王某实施殴打,经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据此,应认定何某对于王某受伤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王某的就医情况、纠纷处理情况等事实,法院依法判令由何某向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000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口角小事莫动手,致人受伤终须赔。通过暴力或者不冷静的方式解决问题,行为人不仅触犯法律,更可能将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境地,终将为一时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官提醒大家做任何事情要控制情绪、理性分析,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充分考虑做事的后果,切莫逞一时之能酿成不必要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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