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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通讯员 周雯

2024年1月,李先生来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道调委会,称有人对自己破口大骂,并在小区业主群内造谣生事,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自己与对方多次交涉无果,无奈前来申请人民调解。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立即联系了社区主任及该院落负责人,并调取监控录像核实情况。

据了解,李先生在跨年夜聚餐结束后,回家路上不小心与吴先生相撞,致使吴先生摔倒在地。李先生还没来得及道歉,吴先生便开始出言辱骂,两人继而产生争执。事后吴先生便开始在小区业主群内辱骂李先生,并造谣李先生清晨回家且一身酒味,肯定从事非法工作,李先生见状也开始反击,双方争执不休,吴先生的行为对李先生的生活也造成了影响。

调解现场,双方争执不下,李先生要求吴先生必须当面赔礼道歉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吴先生则表示,李先生故意撞自己,“他竟然还敢要精神损失费,这是讹人,我绝对不同意”。

调解员一边安抚双方情绪,一边从情与理两个角度进行开解。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吴先生表示愿意向李先生道歉,但是不愿赔偿精神损失费。调解员随后向李先生表明了吴先生的想法,李先生表示同意,称毕竟自己撞倒人有错在先,此次前来调委会也不是为了钱,就是想让吴先生给自己道歉。

最终,吴先生与李先生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后续不再就此事产生争议。

以案说法:

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雨菲表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人身自由”即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活动自由;“人格尊严”即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背景,以及基于地位、声望、名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行。

本案中吴先生在公众场合散播关于李先生的不当言论,造成李先生人格权侵害,李先生作为民事主体,享有人格尊严。二人互为邻居,本应建立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但吴先生因李先生未及时道歉就对其多次发表不当言论,因此吴先生应当对李先生的人格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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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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