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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通讯员 石达扎西

近日,由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日土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次某涉嫌犯“拒执罪”一案,由噶尔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已生效,现次某已被送交监狱执行。

案情回顾

尼某与次某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土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送达至次某,但次某未按规定时间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且长期借用他人银行卡,对自己的各类收入进行转存、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并且存在倒卖二手车行为,将获利的钱财用于日常消费。

日土县人民法院多次通过公安机关布控未果,多次联系拒接电话、变更联系方式玩“躲猫猫”。

日土县人民法院发现后,立即组织公安、检察院召开案件协调会,将相关案情在会上通报,经研究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期间,次某又涉嫌其他犯罪,被噶尔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日土县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噶尔县公安局一并侦查、移送起诉。

近日,经噶尔县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下一步,日土县人民法院将继续重拳出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拒执”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执行协作机制建设,推进对符合“拒执罪”条件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灵活运用好公诉与自诉相结合两种途径,有效打击“拒执”行为,让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以执行工作能力和执行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切实兑现群众胜诉权益,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法官提示

“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奉劝所有被执行人,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道,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还将对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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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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