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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李楠楠 

原告杨某修是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A宅基地。杨某修与被告杨某花等五人系兄妹关系,兄妹六人的母亲王某于2002年去世。杨某修有一儿子杨某涛,于2020年6月26日因尿毒症去世。儿媳孙某自与杨某涛结婚之时住在该村B宅基地,并生育一女,至今已经居住20年,B宅基地门牌号、户口本户主均显示为杨某涛。儿子去世后杨某修认为儿子一家生前居住的B宅基地是1993年自己出资为母亲王某购买的,2001年自己再次投资在该宅基地上重建翻修,B宅基地系母亲王某的遗产,不是儿子杨某涛的,儿媳、孙女无权居住。杨某修起诉至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宅基地由其继承。五被告作为杨某修妹妹均无异议,并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儿媳孙某认为丈夫杨某涛因尿毒症去世,自己悉心照顾,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并欠下债务,自结婚时就与丈夫住在B宅基地,是其与丈夫的婚房,此处也是其与女儿的唯一住处。 

垦利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原告杨某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产为王某的遗产。庭审中,原告杨某修主张涉案房产系由其出资建设而成,五被告对此并不持有异议。而第三人孙某主张该房屋系由其丈夫杨某涛建设。村委会出具说明,对于谁建设并不知情,但能证明原告儿子杨某涛及儿媳孙某一家三口20年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涉案房屋院落属于不动产,杨某修未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证等证据证明系争房屋院落的产权属于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虽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建设单位为王某,但综合分析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涉案房屋系王某的遗产,故原告以分割王某的遗产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继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修的诉讼请求。杨某修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营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该案在诉至法院之前村民委员会已经多次为其调解,均调解不成。杨某修儿子去世已是家庭不幸,儿子在世时其乐融融,父慈子孝,儿子去世更不应该成为家庭破裂的导火索。杨某修在该村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争诉房产是儿媳与孙女的唯一住处,若将房产判决给杨某修,既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不符,也将导致儿媳、孙女无处可居,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也会引发类似案例的效仿。本案充分考虑了农村习俗与现状,以德润法,法理结合化解了杨某修家两年来的争议,弘扬了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父慈子孝的正确价值导向,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既做到了定分止争,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对维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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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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