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李潇 蒋娜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苗某十个月。
据了解,2022年3月,被告人刘某联系被告人苗某义让其帮助购买净重1克的毒品,苗某义通过他人购买毒品后交给刘某,从中非法获利600元钱。刘某收到毒品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他人。
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跨境购买了一盒含有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成分的药,从国外邮寄到瓮安。2023年10月21日,瓮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将被告人刘某当场抓获。经检测鉴定,该药品共计64.084克,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含量为10.10%。
经瓮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从境外购买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苗某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苗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苗某义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毒品64.084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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