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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通讯员 唐璐琦 兰德会 蒋娜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莉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据了解,2023年11月中旬,家住龙里县的李某莉正和丈夫商量生意周转资金筹集的事情。丈夫罗某标突然提到说自己知道一个办法可以短时间内赚到钱,随即为妻子介绍起来:“在兴义那边有人收银行卡来转账,转完账之后帮助对方取款,然后就可以得到好处费。”听了丈夫的话,李某莉决定试一试赚点钱来周转,没想到却为自己惹来了牢狱之灾。

同年11月底,李某莉按照对方的要求来到了指定地点。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了对方,对方让其上车,一边开着车到处绕圈子,一边让李某莉配合操作转账。几个小时过后,对方带着李某莉到某银行前,让李某莉帮忙把卡内的17万元取出。李某莉随即按照指示在银行柜台和ATM机上将卡上的17万元全部取出交给对方,对方给了其15300元“好处费”。

李某莉拿了“好处费”后回到了家。没过多久,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立即到银行处理。在银行端口,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其卡显示异常,让其到龙里县公安局反诈中心咨询。为了尽快解冻自己的银行卡,李某莉随即来到龙里县公安局反诈中心咨询银行卡被冻结的事。

这样一来其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非法转账、非法取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警方获悉,随即依法对其采取了措施。到案后,李某莉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莉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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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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